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办理条件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3.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办理材料
(一)办理暂住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原件+复印件)
2.居住住所证明是指租房合同、工厂或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原件+复印件)
(二)领居住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2张1寸彩色登记照;
3.居住地住址、就业或就读证明(原件+复印件)(只需提供三种当中的一种证明即可);
4.《居住证申领登记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能证明监护或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等。
提示:
1.居住地住址证明,是指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是指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是指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办理流程
(一)办理暂住登记,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居住住所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民警当场受理并出具《暂住登记凭证》。
(二)申领居住证,登记满半年(如1月1日登记,则同年6月30日(含)满半年),向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提交申办材料,公安派出所对申办材料进行审验并核发居住证。
(三)核发居住证
1.申请材料齐全的,民警当场发放纸质居住证;
2.申请材料不全的,民警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需要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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