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五周年,重庆二中法院发布开州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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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j 发表于 2021-3-3 10: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谭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刘某(妻子)与谭某(丈夫)结婚30余年之久,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尚有一女未成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刘某曾于2015年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诉讼,2019年刘某再次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经审理查明,谭某曾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经释法劝导后,谭某在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情绪激动,对刘某及其子女实施恐吓,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谭某实施了司法制裁。为保障刘某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引导刘某向该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禁止谭某殴打、威胁刘某。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家庭暴力,依职权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和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家庭暴力的,应积极主动作为,及时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相关人员予以劝阻、训诫,并引导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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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268558 发表于 2021-3-3 17:08: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家庭暴力太可误,是应该立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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